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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立法評析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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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立法評析座談會


臺灣雖已於2019年5月24日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國家,但迄今仍有大量跨國同性伴侶受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無法合法在台締結同性婚姻,形成同婚保障死角。

為保障跨國同性伴侶合法結婚權益,伴盟於2019年後即展開一系列倡議行動,並義務代理多起跨國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遭拒之訴願、行政訴訟。目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3起案件內判決跨國同性伴侶勝訴,以不同理由肯認跨國同性伴侶有合法在台結婚的權利,不因其中一方外國伴侶之國籍國未允許同婚而受有限制。司法院乃至各黨派立法委員亦分別推出修法草案,試圖以修法完整保障跨國同性伴侶平等結婚成家的權利。

本次座談即擬就上開不同版本之修法草案提出評析,並據此探討如何完善保障跨國同性伴侶之法律權益,且進一步探討跨國同性伴侶如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上路前即於第三地結婚,嗣該法施行後再返回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生效日應否溯及該法施行前等相關問題,以期讓跨國同性婚姻法制規範更加完備,真正落實臺灣保障同性婚姻之宗旨。

活動詳細資訊

一、活動名稱:跨國同性婚姻立法評析座談會
二、活動時間:民國111年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3:45至17:00
三、活動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四、主辦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

座談會議程

時間

主題

主持人

報告人

與談人

13:45-14:15

跨國同婚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回顧

潘天慶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王仲軒律師

(伴盟跨國同婚訴訟律師團義務律師)

N/A

14:15-15:15

司法院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評析

—兼論各黨派立法委員提案版本

劉奕榔法官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許秀雯律師

(伴盟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15:15-15:30

休息

15:30-16:30

於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之婚姻效力?

—從748號解釋之保障不足違憲宣告意義出發

謝孟釗律師

(伴盟法務主任)

陳明彥律師

(伴盟跨國同婚訴訟律師團義務律師)

劉靜怡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戴瑀如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副院長暨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16:30-17:00

綜合座談

第一場「跨國同婚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回顧」

預定先介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5號(祁家威案)、109年度訴字第14號(阿古案)、109年度訴字第221號(美蘋案)判決,說明上開判決如何分別從公序良俗、反致、結婚登記形式審查等不同面向論述,保障跨國同性伴侶於我國合法結婚之權利。

第二場「司法院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評析—兼論各黨派立法委員提案版本」

預定評論目前司法院暨各黨派立法委員提出之涉外民事法律修法草案,探討我國對於跨國同性婚姻保障是否應僅限於至少一方為我國籍人民,抑或應放寬至合法長期居留於我國之外國人民,乃至短暫過境之外國人民?並探討相關反致議題於戶政實務上如何合理發展審查機制。
 

第三場「於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之婚姻效力?」

預定探討於我國同婚法制化前,同性伴侶如於第三地(如美國)合法締結同性婚姻,則於我國同婚法制化後,其於第三地成立婚姻在我國之效力為何?又如上開同性伴侶待我國同婚法制化後,持第三地結婚證明於我國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則其婚姻生效日應以第三地結婚之日為準,抑或於我國登記之日為準?上開問題牽涉釋字第748號違憲宣告之解釋是否能使同性婚姻發生溯及效力,溯及承認在同性婚姻法制化前已事實上存在之同性結合關係;不僅具法律研究意義,並牽動實務上之同性伴侶身分關係保障,殊值探討。

跨國同性婚姻立法評析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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